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勞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團體協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28號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
會法定代理人 許福利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林煜騰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團體協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上午11時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