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徐淳 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