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志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