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連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宜展 法定代理人 鄭素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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