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郭阜達 即午陽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邑富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56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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