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林廖姿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珈禎 、 何金治 、 林宜民 、 林茂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5,125元【計算式:2,22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400元(107年公告土地現值)×64分之11(原告權利範圍)=3,20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