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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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44號聲請人 鄔明志 相對人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肆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聲請人誤載為申請日106年11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有新臺幣(下同)34,000元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就34,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鄔明志105年11月1日至10
5年11月24日工資5萬元。分3期給付:第一期16,000元於
106年12月30日給付。第二期16,000元於107年1月30日給付。第三期18,000元於107年3月1日給付。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見本院卷第6頁正背面),惟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仍有34,000元迄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乙份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