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鴻求選任辯護人李明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應更正為「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理由欄二第
8、9行關於「應自107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應更正為「應自107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顯係「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之誤寫;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8、9行關於「應自107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則係「應自107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