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卓青德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鳴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