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姜義洲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被告 姜桂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據。次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鄰近聲明系爭房地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8,531元。又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為77.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67.39㎡+陽台面積1
0.31㎡=77.7㎡)等情,有原告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查。故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432,859元(計算式:108,531元/㎡×77.7㎡=8,432,8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32,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556元(捌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1新北市中和區仁和段463877.88259/10000建物部分(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建物層次附屬建物1同上段1638建號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6樓鋼筋混凝土造7層,層次6層陽台總面積:67.39層次面積:67.39陽台面積:10.31全部共有部分:仁和段1640建號,1,045.57㎡,權利範圍:34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