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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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返婚約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小字第9號原告乙○○現於台北縣土城市○○路○號附6681號
(土城看守所)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