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第一項關於「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台幣肆拾柒萬零陸佰玖拾陸元」、「新台幣肆拾叁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勞務提供時間92.06.02-92.06.30之薪資本金金額「38326×19/30=24273.1=24273.1≒24273」及合計之薪資本金金額「38326×9+4106+17309+24273+27199=417821」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38326×29/30=37048」、「(38326×9)+4106+17309+37048+27199=43059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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