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4號抗告人戊○○
甲○○抗告人與被告錸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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