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聘雇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複代理人 郭佩宜 律師
尤淳郁 律師被告中華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黃育玲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聘雇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0日,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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