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73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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