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原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爾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160,24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9,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8,4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