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2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2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應依如附件二所示本院98年度司中調字第1377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之貨款」更正為「如附件一所示之款項」,並補充記載被告甲○○於本院坦承犯行,並業與告訴人 周秀英 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附件一:
┌──┬─────────────┬───────┐│編號│侵占款項之名稱│金額(新台幣)│├──┼─────────────┼───────┤│1│台北西區區經銷簽約金│60000元│├──┼─────────────┼───────┤│2│新竹縣市區經銷簽約金│70000元│├──┼─────────────┼───────┤│3│雲林縣區經銷簽約金│40000元│├──┼─────────────┼───────┤│4│高雄市區經銷簽約金│100000元│├──┼─────────────┼───────┤│5│屏東縣市簽約金│40000元│├──┼─────────────┼───────┤│6│嘉義縣市經銷簽約金│10300元│├──┼─────────────┼───────┤│7│桃園縣市經銷簽約金│114250元│├──┼─────────────┼───────┤│8│忠興出版社總編輯 李文忠 之鐘│18000元│││點費(作為出版社經營費用)││├──┼─────────────┼───────┤│9│居仁國中授課老師 林芳如 、李│54000元│││ 淑君 之薪資││├──┼─────────────┼───────┤│10│舉辦桃園師資培訓收取費用│180000元│├──┼─────────────┼───────┤│11│舉辦臺中師資培訓收取費用│180000元│└──┴─────────────┴───────┘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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