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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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賴莉婷
賴品全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月梅 被告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法定代理人 吳慶堂 被告華宮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斯隆 上列被告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華宮汽車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交簡字第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賴莉婷、賴品全、曾月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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