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日本國吉井電氣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許紅道 律師丙○○
之13室被告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20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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