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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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329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傅國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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