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35號

原告 陳品叡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原告 黃春山

黃春龍

陳坤隆

蘇麗惠

陳明裡

許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亮恩 友善開發有限公司陳佳弘台灣自來水公司屏東區管理處間請求埋設自來水管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原告其所有需設置水管之土地之地號,並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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