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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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 程光儀 律師即 鄭德南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鄭德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5年9月19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810,000元。⑵新臺幣(下同)7,23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1.票據、2.借款、3.透支、4.保證、5.信用卡契約、6.貼現、7.承兌、8.墊款、9.買入光票、10.委任保證、11.開發信用狀、12.進出口押匯、13.應收帳款承購契約、14.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15.特約商店契約等15項。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5年9月14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鄭德南,⑴⑵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德南於⑴⑵民國(下同)105年9月2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670,000元⑵6,020,000元,清償日為⑴⑵125年9月22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⑴經催告後⑵無庸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自⑴107年10月22日⑵107年9月22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計6,414,44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德南於107年1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抛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23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程光儀律師為被繼承人鄭德南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程光儀律師即鄭德南之遺產管理人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具狀陳報:依債權人所提「動用/繳款記錄查詢」文件,無法知悉債權人是否已將其所主張之二筆款項撥款予鄭德南所得支配之帳戶,又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本以貸與人交付借貸物為成立要件,故本件債權人是否已交付二筆借款已有疑義。此外,依照「動用/繳款記錄查詢」中「收回金額」之欄位,已分別於民國108年5月8日、4月30日、5月31日分別收回新臺幣640,318元、5,774,126元、5,862,063元,是本件未清償金額是否確如債權人主張等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債務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頭││134-4│2,627│0000000分之2465│├─┼────┼────┼────┼───┼────┼────┼────────┤│2│臺中│南區│下橋子頭││136-13│2,161│0000000分之246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1023│臺中市南區下橋│主要用途:集合住│十八層:92.65│陽台:13.98│全部││││子頭段134-4地│宅│合計:92.65│雨遮:0.96│││││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臺中市南區忠明│層數:18層│││││││南路817號18樓││││││││之2│││││├─┴───┴───────┴────────┴──────┴─────┴────┤│共有部分:下橋子頭段21044建號,面積:8,396.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439││下橋子頭段21045建號,面積:15,634.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795││(含停車位編號B3:53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850)││(含停車位編號B3:55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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