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 黃東岳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 王存富 兼下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清吉
蔡政峰 劉財富 劉秀珠 劉清男 劉楊夏子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素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俊彥 被告 劉敏雄
劉貴美 劉恩廷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烈 被告 劉明義
劉明和 劉素玲 朱淑賢 劉宥霆 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 律師被告劉俊彥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