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有得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93年度易字第848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848號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94年1月17日確定。茲因受刑人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848號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緩刑期間自91年1月17日起至97年1月16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於緩刑受保護管束期期間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之情,亦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913號裁定、95年度毒聲字第1250號裁定、執行指揮書各1份存卷。其行為顯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之規定,未保持善良品行,且情節重大,本院因認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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