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交附字第90號原告丁○○
丙○○○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7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337萬6214元、原告丙○○○343萬8454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 陳述 略稱:被告於民國94年6月4日19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 葉雅蟬 ,沿高雄縣○○鄉○○○路由北往南行駛,行經該路與會結路口,欲左轉駛入會結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卻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鳳林二路由南往北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致甲○○所駕駛之車輛前車頭撞擊被告所駕車輛右側車身,被告所駕車輛遭撞擊後再撞到路邊電線桿,位於副駕駛座之葉雅蟬因而受傷,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原告丁○○、丙○○○分別為葉雅蟬之父、母,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欄所示之金額(對甲○○求償部分業經撤回起訴)。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95年交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