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黃倪濱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林忠信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壹拾萬元│SA六七三八三三│1104│││││││0│1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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