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林榮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鴻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具體之原因事實,
並提出繕本壹份,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
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記載之原因事實尚非具體明確,參照
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