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52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張月梅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並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
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
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