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47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丁○○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釋明利率計算方式及依據。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及聲請人之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表。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簡易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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