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333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丙○○
乙○○丁○○
號甲○○
7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吳欽村 於民國(下同)92年6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抵押權,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不定期,違約金按契約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吳欽村於92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並開立發票日為92年6月20日,面額15,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收執。惟第三人吳欽村迄今卻未依約清償,並於93年2月1日死亡,而相對人又於94年8月17日因分割繼承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丙○○、乙○○、丁○○、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塗銷信託同意書、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以上均為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為證。
三、相對人於94年12月7日針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具狀陳述,主張其與聲請人之間並無借款關係,聲請人應提出證據證明債權之存在。又聲請人所執本票疑係第三人 黃學文 與第三人吳欽村之間因合建土地,而由第三人吳欽村所開立之擔保本票,且第三人吳欽村既依合建契約提供土地,為何簽發本票以供擔保,更無將合建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之理。而第三人曾執前開本票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異議而未果,當時之系爭本票並無到期日及發票日之記載,係屬無效本票,聲請人事後竟填寫到期日及發票日,有偽造有價證券之虞。再相對人與第三人黃學文因合建契約之爭議,曾於94年6月8日簽訂另增條款協議書,約定第三人黃學文應返還前開系爭本票,惟第三人黃學文不僅未履行前開約定工程,竟將應退還之系爭本票填寫日期,誆稱借貸關係。是聲請人主張之借款債權並不存在,且所持本票係與第三人黃學文之間的擔保本票,其聲請顯無理由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縱使相對人主張其與聲請人間未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為真,依前揭判例要旨,應由其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又查,本件本票上雖未記載到期日,惟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聲請人依此請求給付15,000,000元,於法並無不合,且縱認相對人主張前開本票上並未記載到期日及發票日,而系爭本票係開立予第三人黃興文之擔保本票屬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仍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是相對人既對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及本票是否偽造有所爭執,依前開判例意旨,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聲請人聲請意旨兼及聲請拍買坐落於新竹市○○段第1202-1、693-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建物門牌:新竹市○○路○○○號)及坐落於新竹市○○段第69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建物門牌:新竹市○○路○○○巷○號),惟查聲請人自承兩造並未就前開建物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是聲請人既非抵押權人,依首揭法條,其聲請拍買系爭建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33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民富││693│建│││186│全部││├──┼───┼────┼────┼────┼───────┼─┼──┼──┼──────┼─────────┼──────┤│002│新竹市││民富││693-1│建│││133│全部││├──┼───┼────┼────┼────┼───────┼─┼──┼──┼──────┼─────────┼──────┤│003│新竹市││民富││1202-1│雜│││6│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