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342號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麥嘉家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商銀)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9月8日起至128年9月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0年6月14日,向華信商銀,分別借款⑴2,200,000元、⑵1,000,000元,且自⑴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償付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⑵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自撥款日起前24期按華信商銀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0.53機動計息,自第25期開始按華信商銀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3,並於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隨同變動,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數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4年10月14日起即未再依約付款,參諸前開約定,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786,519元、⑵996,781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總計2,783,300元,迭經催討,迄未清償。又華信商銀業於
91年6月19日變更名稱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聲請人),法人人格同一,業已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影本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濟部函(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謄本影本6份、建物登記謄本影本2份、繳款明細查詢單3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4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94年度拍字第34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鎮○○○段││410│建│││16169.51│211/100000││├──┴───┴────┴────┴────┴───────┴─┴──┴──┴──────┴─────────┴──────┤│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 小段 93地號│├──┬───┬────┬────┬────┬───────┬─┬──┬──┬──────┬─────────┬──────┤│002│新竹縣○○○鎮○○○段││503│建│││664.16│151/100000││├──┴───┴────┴────┴────┴───────┴─┴──┴──┴──────┴─────────┴──────┤│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14地號│├──┬───┬────┬────┬────┬───────┬─┬──┬──┬──────┬─────────┬──────┤│003│新竹縣○○○鎮○○○段││712│建│││68.38│全部││├──┴───┴────┴────┴────┴───────┴─┴──┴──┴──────┴─────────┴──────┤│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327地號│├──┬───┬────┬────┬────┬───────┬─┬──┬──┬──────┬─────────┬──────┤│004│新竹縣○○○鎮○○○段││814│建│││2658.26│161/100000││├──┴───┴────┴────┴────┴───────┴─┴──┴──┴──────┴─────────┴──────┤│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376地號│├──┬───┬────┬────┬────┬───────┬─┬──┬──┬──────┬─────────┬──────┤│005│新竹縣○○○鎮○○○段││854│建│││521.17│322/100000││├──┴───┴────┴────┴────┴───────┴─┴──┴──┴──────┴─────────┴──────┤│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346地號│├──┬───┬────┬────┬────┬───────┬─┬──┬──┬──────┬─────────┬──────┤│006│新竹縣○○○鎮○○○段││983│建│││2167.53│160/100000││├──┴───┴────┴────┴────┴───────┴─┴──┴──┴──────┴─────────┴──────┤│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530地號│└─────────────────────────────────────────────────────────────┘┌───────────────────────────────────────────────────────────────────┐│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3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備││││││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考││││││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35○○○鎮○○○○段71│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36.23│陽台等│11.58│平方公│全部│││││莊街148│2地號│鋼筋混凝│36.48│40.69│39.82│19.24│││││尺││││││巷49號││土造,4│││││││││││││││││層││││││││││││├──┴──┴────┴────┴────┴───┴───┴───┴───┴───┴───┴────┴───┴───┴──────┴──┤│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小段2354建號│├──┬──┬────┬────┬────┬───┬───┬───┬───┬───┬───┬────┬───┬───┬──────┬──┤│002│727○○○鎮○○○○段│工業用,│一層:│地下一│地下二│││375.54││││439/100000│││││莊街177│396地號│鋼筋混凝│12.57│層:│層:││││││││││││號││土造,3││177.66│185.31││││││││││││││層││││││││││││├──┴──┴────┴────┴────┴───┴───┴───┴───┴───┴───┴────┴───┴───┴──────┴──┤│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小段2396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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