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翰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覺偉 建築師事務所即林覺偉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0,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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