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被告幸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89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7,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