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債務人 鄭慧珠 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債務人清冊。
2.最近二年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等足資證明薪資之文件。
4.釋明丈夫 吳團 發是否扶養子女,及扶養支出之數額。
5. 陳明 債務人自何時失業,及自何時起薪水減少。
6.陳明五年內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
7.陳明自95年5月至97年7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8.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四點陳明「其餘教育費、醫療費、房租、奶粉、尿布等由先生支出」,何以第五點陳明須每月支出扶養吳○○、吳○○及吳○○各新臺幣3,
000元之費用,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9.配偶 吳團發 之95、96年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提出水、電、瓦斯及電話費支出每月新臺幣6,000元之證明。
11.陳明債務人現職工作為何、公司名稱及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
12.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TC0130、TC0140)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表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