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蔡聰成 債務人洪義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零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488,263│108年1月18日│2.08%│自108年2月19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153,126元│108年1月18日│2.08%│自108年2月1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3│2,109,710│108年2月14日│2.08%│自108年3月15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4│1,999,512│108年1月20日│2.88%│自108年2月21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