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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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及八月,嗣經定刑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及有期徒刑八月中,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3046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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