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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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白色偏螢光透明結晶1包(淨重0.303公克,驗餘
淨重0.3028公克)經鑑定結果,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7年2月26日航藥艦字第097091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而被告施用安非他命犯行已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08號以被告已死亡為由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等情,亦有前述案號判決書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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