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4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與其所附文書之越南文譯文本,俾供送達予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委任訴訟代理人乙○○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