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蔡佳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蔡佳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