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二以上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
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