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七00三0四六一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