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人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捌貳零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謝人提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由聲請人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驗前淨重:0.8210公克、驗餘淨重:0.8208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聲沒字第66號卷第3頁反面),堪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