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林義明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 律師被告 林義席 (LLOYDLIN)被告 林義珍 (YIHZHENLIN)被告 林秀珠 被告 吳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