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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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許淑錚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0,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