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請人 王萱萁

代理人 顏月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拾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1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1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ND0217238-8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56633-1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142244-4

股票

1

88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292417-2

股票

1

339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29880-9

股票

1

359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55444-0

股票

1

214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55445-1

股票

1

221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673411-0

股票

1

485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782125-4

股票

1

294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782126-5

股票

1

223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889987-5

股票

1

777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889988-6

股票

1

110

01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ND0343026-0

股票

1

1000

01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ND0441667-2

股票

1

1000

01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940695-9

股票

1

1000

01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82081-3

股票

1

1000

01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D1452298-9

股票

1

1000

01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357039-3

股票

1

90

01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58543-3

股票

1

458

02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569584-7

股票

1

452

02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569585-8

股票

1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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