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請人 王萱萁
代理人 顏月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拾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1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1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069ND0217238-8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56633-1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142244-4
股票
1
88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292417-2
股票
1
339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29880-9
股票
1
359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55444-0
股票
1
214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55445-1
股票
1
221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673411-0
股票
1
485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782125-4
股票
1
294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782126-5
股票
1
223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889987-5
股票
1
777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889988-6
股票
1
110
013
072ND0343026-0
股票
1
1000
01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ND0441667-2
股票
1
1000
01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940695-9
股票
1
1000
01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82081-3
股票
1
1000
01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D1452298-9
股票
1
1000
01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357039-3
股票
1
90
01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58543-3
股票
1
458
02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569584-7
股票
1
452
02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569585-8
股票
1
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