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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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