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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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42號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石珠寶銀樓股份有限公司(即彩石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蘇怡 、 李咏潾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