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992號
原 告 張坤財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娜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萬39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