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世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欽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楊明發 即信興建材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董丁御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營業地址於臺北市,本院應無管
轄權,爰聲請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
○○○巷○○號2樓,而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董丁御風之住所地
為臺東縣臺東市○○街○○○號,按諸前開規定,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固有管轄權,然本院就本件亦有管轄權,而與同法第
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或依職權已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規定
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云云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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