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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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潘義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103年7月
11日以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潘義雄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3年7月4日上午8時左右。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潘義雄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1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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